犯罪未遂是否负刑责?
2026-08-03昆明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犯罪未遂是否负刑责?
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既遂的状态。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未遂并进而承担刑责,主要基于以下逻辑:
犯罪未遂具备刑事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着手”),其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未遂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的基础,必须纳入刑法评价范围。
未遂与预备、中止及既遂的区别在于犯罪进程的停滞原因和阶段。未遂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这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有本质区别。既然行为人并非自愿放弃,说明其主观恶性依然存在,故不能免除刑责。
关于量刑原则。虽然未遂犯需要负刑责,但考虑到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通常小于既遂犯。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法官在具体裁量时,会根据案件的性质、未遂的具体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但这并不改变其“有罪”且“需受刑罚”的法律定性。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十三条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哪些?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因年龄或精神状况等原因,完全不具备这种能力,因而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第一类是基于年龄因素的未成年人。具体而言,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行为,均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此外,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情形下才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特定极端情形外,该年龄段人员在其他情况下也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样,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这八种罪名之外的行为,该年龄段人员亦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范畴。
第二类是基于精神状态的精神病人。如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不仅负刑事责任,而且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处罚对象。任何试图以“未造成最终后果”为由主张完全免责的观点均无法律依据。建议当事人若涉及此类案件,应重点关注“着手”的认定以及“意志以外原因”的证据梳理,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争取合法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